訪客
-
人事室
|
2019-12-04
|
點閱數:
1377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二、 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 108 年 12 月 5 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 11 月 1 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 108 年 11 月 1 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 12 月 31 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詳參附件 2)。
三、 已下載 11 月 1 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之義務人,因本縣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尚未加入查詢平台,申報人需自行查詢「108 年 11 月 1 日當日各類存放款財產資料」後如實申報。
四、因受查詢機關(構)隨時會有增減,而致該等機關(構)所能提供之財產相關資料亦將視其配合狀況及網路申報軟體限制等因素而有無法提供情事(詳參附件 1);故採用授權查調資料辦理申報之申報義務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始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五、未授權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之申報人,仍應彙整需申報之財產資料,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完成申報。
六、如已於本(108)年度內向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單位辦理完成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申報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而應於翌(109)年起每年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辦理定期申報。另本(108)年已辦理財產申報之同仁,若欲修改申報表內容,請於今年 12 月 31 日前修改後「上傳」即可,明年辦理 108 年度實質審查抽籤後,便不得再做修改,併此敘明。
七、為落實政府 e 化政策目標,請利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下載網址: https://pdis.moj.gov.tw/U100/U101-1.aspx)。
八、相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宣導教材等資料,請至前揭網站下載運用,惠請各申報義務人逐一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確實,以免因申報不符甚而遭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