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21
  • slider image 227
  • slider image 159
  • slider image 173
  • slider image 209
  • slider image 164
  • slider image 207
  • slider image 165
  • slider image 162
  • slider image 160
  • slider image 163
:::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15 | 點閱數: 554
一、 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80040585 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規定略以,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教育部依上開授權規定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 8 條規定:「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三、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三、 依前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 申請期限及支給數額:
1、 比照前開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以下簡稱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2、 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 4 月 10 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 8 月 1 日至當年 7 月 31 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 7,000 元;私立高職最高為 3 萬 7,800 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 繳驗證件: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
2、 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
3、 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三) 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
:::

中城快訊
最新公告
師生榮譽榜
人事室
會計室
輔導室
60週年校慶專區
認識中城
校史
中城團隊
家長委員會
校友會
地理位置
English Version
中城好站
讀經小園地
本土教育網
交通安全教育網
衛生教育網
109年度環境教育成果網
中城國小性平專區
課程計畫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活動要點
教師專區
花蓮縣校務行政系統
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網站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教育部校園雲端電子郵件
均一教育平台
陳忠建書法教學資料庫
愛的書庫圖書資訊系統
教育部《筆順學習網》
教育部《國語小字典》
教育部《國語辭典》
教育部《成語典》
人事服務網
健康促進學校指標問卷
品格教育問卷
藥物濫用防制問卷
個人學習特質問卷
學習扶助評量系統
Kahoot!
翰林雲端速測
教務處會議室
教育資源
ICRT午餐新聞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
花蓮縣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花蓮親師生平台
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個資保管政策及聯絡窗口
花蓮縣道安宣導團
反毒大本營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電話
1小時的程式設計課程
雙語資料庫學習資源網
國圖到你家
瓜瓜漂流親子網
節日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