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 及入學辦法辦理。
二、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且 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請貴府(局、處)所轄國 小協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請原就讀國小於 113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前,依旨揭表 件格式造冊送達所屬學區國中,俾利本市進行審查作 業。 (二)惠請轉知家長,倘符合下列優先分發資格者,請於 4 月 26 日至 5 月 2 日間,攜相關證明文件至各該學區國中進行審 查:學生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 於各該學區,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 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 日期為準)。 2、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各該學區,連續 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內六年( 107 年 3 月 15 日前設籍)以 上,且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
三、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額 滿學校,除符合上述優先分發資格外,另需具備下列條 件: (一)設籍本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以優先資格分發 入學 2 校者,應設籍各該校學區,且應符合戶籍法第 48 條 規定,於出生登記 60 日內申請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曾遷 出各該學校學區者。 (二)符合前開條件者,依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比序,名額為 2 校 附設國中部以普通班每班 1 位設籍本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 畢業生為限。
四、另設籍本市就讀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之學生家長如有本 市新生分發相關疑問,亦得逕洽所屬學區國中教務處註冊 組詢問。
五、有關本市國中新生分發法令、 113 學年度國中學區一覽表、 里鄰學區對照表及其他新生分發相關資訊,請逕至本局網 站( https://www.doe.gov.taipei/)/科室業務/中等教育 科/公私立國中新生入學事宜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