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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1-12-29 | 點閱數: 292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704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一)學校工作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教育部規定 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查詢下載,教育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學校工作人員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2 劑疫苗且滿 14 天,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學校及幼兒園請調查人員接種 COVID-19 疫苗情形,登錄於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並適時更新備查;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請填列未完整接種 2 劑疫苗或接種未滿 14 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2、本府將依據旨揭防疫管理指引,加強查核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及管制情形,並採書面抽查或實地查驗等多元方式辦理,查核頻率及抽查比例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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