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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2-03-01 | 點閱數: 257

一、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 6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法務部已設計「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學校)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二、次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本府現行作法為填畢之自行迴避通知書正本留存各局處窗口,各局處於年底彙整當年度之迴避案件數後,於隔年按本府政風處來函檢附之彙報格式就公職人員(本法第 20 條所定之法務部管轄者)迴避情形依限彙復,各機關(學校)可視機關內之情況,自行調整實務作法。
三、另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及「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分別於本法第 2 條、第 3 條定有明文。本法第 4 條所稱之「財產上利益」,實務上常見情形計有:績效或其他特別獎金之決定與發放、都市計畫變更或道路規劃所造成之不動產增值、違章建築之緩拆或免拆、以公務經費發放獎勵金或購買禮品餽贈、原應自費支付之租金(報酬、車資等)減少或免除、土地之放領或權利設定、採購案或補助案之核定、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如貴賓卡、會員證、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所指之「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例如:獎懲、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發放、職等陞遷)、占原缺指派至其他單位工作、僱用臨時助教(兼任行政職務、代課教師、增置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代理幹事)、聘用無給職鄉鎮顧問、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之進用、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僱用等,併予敘明。
四、檢送本府政風處設計 2 式自行迴避通知書(如附件),電子檔置於本府政風處網站/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表單下載(https://cs.hl.gov.tw/List/c1b1bb28f7ac42eaa2e2c45812d1feab)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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