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 111 年 4 月 25 日蓮航字第 1115000804 號函辦理。 二、本案宣導重點如下: (一)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二)機場四周及公告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三、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 109 年 3 月 31 日施行,民航局已彙整遙控無人機圖資資料,並匯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另已建置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DroneMap ),搭配地理定位功能,可提供無人機操作者查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