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研商本縣 108 年度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暨超額教師介聘作業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申請縣內介聘或縣外介聘達成者,超額介聘申請連帶退回。(增訂第七點第一項第四款) (二)增訂教師於學校轉型籌備階段得準用本作業要點辦理介聘他校服務事宜。(增訂第七點第一項第五款) (三)參照「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超額教師介聘積分審查項目及分數。(修正第六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