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二)花蓮縣政府 111 年 4 月 22 日府教學字第 1110082817 號函之「花蓮縣 111 年度學校落實服裝儀容規定推動計畫」。
二、設立服裝儀容委員會 8 人,成員如下:
(一)學生代表 2 人。
(二)行政代表 2 人。
(三)教師代表 3 人。
(四)家長會代表 1 人。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三、服儀規定:
(一)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服裝。
(二)考量不同學生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及身體狀況可能存有明顯個別差異,學校不限制氣溫「幾度」才能加穿禦寒衣物,由學生主觀感受判定,並且「不統一換季時間」,亦不限制學生穿著長短袖服裝。
(三)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四)學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限制學生髮式 。
(五)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四、違規處置: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4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52170 號函說明一辦理。
(二)對不慎違反服裝儀容規範者加強關懷與溝通,並透過輔導管教方式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
(三)對於少數屢勸不聽、持續違反服儀規範或不服從輔導管教措施者,仍應持續善用溝通輔導機制,請學生共同遵守經民主程序決定之學校團體規範。以引導學生發展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五、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