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花蓮縣政府 107 年 11 月 14 日府人福字第 1070227905 號函(併復)辦理。
二、查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53161 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 萬 5,000 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按: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用語修正為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又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給對象及每人每年 6,000 元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三、茲考量三節慰問金係機關為感念退休人員在職辛勞,於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以酌贈慰問金方式表達聯繫、慰問之意,爰支(兼)領月退休金在 2 萬 5,000 元以下之退休公教人員,除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外;支(兼)領展期月退休人員開始支(兼)領月退休金後及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均照機關原發給數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