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1 年 9 月 23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110035008B 號函辦理。 二、學校、家長會進(運)用之外聘教練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契約,家長會進用者應報學校備查。 三、家長個人進(運)用外聘教練者,比照本注意事項所定家長會進(運)用外聘教練之規定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