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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2-10-13 | 點閱數: 351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1 年 9 月 23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110035008B 號函辦理。
二、學校、家長會進(運)用之外聘教練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契約,家長會進用者應報學校備查。
三、家長個人進(運)用外聘教練者,比照本注意事項所定家長會進(運)用外聘教練之規定辧理。

  • 教育部 體育署令.pdf
    1) 教育部 體育署令.pdf
  • 花蓮縣政府_函.pdf
    2) 花蓮縣政府_函.pdf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odt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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