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確保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訂,電動自行車於 111 年 11 月起掛牌納管,並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需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能上路,並應投保強制車險,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上路,將處以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而於納管前所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必須於新法施行後 2 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否則最高可開罰新台幣 3,600 元,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將沒入。
二、年滿 14 歲以上始駛可騎乘,未滿 14 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台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三、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要遵守交通規則,配戴安全帽及禮讓行人,不可超速、不可載人、不可酒駕、不可騎乘於人行道與自行車道及遵守機慢車相關道安規範等,違規者亦有相關罰鍰。
四、擅自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增、減或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可處新臺幣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5,400 元以下罰鍰,並需改回原有規格。
五、發現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及販售資訊,請提供資訊予公路主管機關查處,或電知 1955 諮詢申訴專線轉予公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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