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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01-11 | 點閱數: 172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 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 60 小時。
  2. 如為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特殊情形時,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 14 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 80 小時。
  3. 如每日辦公時數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餘請同仁自行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