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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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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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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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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一、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表揚對 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 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矯正學校之 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軍護人員統一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及彙辦)。
二、師鐸獎之推薦基準,包括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及消極條件,請詳閱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後予以推薦。
三、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確實查證從嚴審核,本府不另做查證,經遴選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
四、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填報資料不全或無法上傳檔案之問題,請各受薦人員提交電子檔須符合字數限制,並請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
(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請勿裝訂,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 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 _2 張(橫式、各 1 張)之電子,檔案格式為 JPG ,檔案大小為 3MB 至 8MB ,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五、隨文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推薦表及推 薦名冊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