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10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80059442C 號函 辦理。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教師專業素養暨課程基準規劃師資 職前教育相關課程,其課程適用自 108 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
三、本次修正重點係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符應「十 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領綱)之精神與學生輔導 法等規定,增訂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專門課程相關規定,包 括:(1)開設原則。(2)專門課程架構表。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 https://www.edu.tw/)-教 育資料「法令規章」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