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08 年 5 月 30 日主預字第 1080101271 號函修正交通及運輸設備費用項目標列基準。
二、
為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前揭基準,修正本縣「108 年度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所轄鄉鎮市公所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車輛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