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 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案注意事項摘錄如下:(一)獎助對象:就讀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 段 之學生,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為資賦優異學生者。 (二)申請資格:申請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 (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 全國性競賽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 項。 (三)申請期間: 1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四)獎助金額如下: 1、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每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2、國民中學階段:每名三千元。 3、國民小學階段:每名二千元。 (五)前項補助每校至多推薦二人為限,每一競賽或展覽優異 證明不得重複申請;資賦優異學生符合其他獎(補)助 資格,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法同性 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等,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 助金。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取消本辦法之獎助資格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獎 助金。
三、本案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表與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文件, 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申請書表及競賽或 展覽優異證明文件等佐證資料,請掃描後寄至花蓮縣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 承辦人王組長(電子信箱 ginawangpeace@hlc.edu.tw ,電話: 03-88820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