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暨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 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 證具結書」,請各校確實依限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19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0522A 號暨 114 年 2 月 2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0546 號函辦理。 |
二、 | 請各校依陸委會 114 年 2 月 11 日陸法字第 1140400131 號函說明二之(一)確實加強宣導。 |
三、 | 各公立學校除依說明二確實加強宣導外,於聘僱各類人員前,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 僱人員填寫具結書,於 2 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及大陸委員會 114 年 2 月 11 日函辦理。 |
四、 | 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
五、 | 檢送大陸委員會 114 年 2 月 11 日函(函附件影本)及「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格式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