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
106年 3 月 28 日臨時校務會議訂定
108年 2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年 6 月 26 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一、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三、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四、本校各處應就所轄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知悉所轄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五、本校應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一)本校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由擔任主管職務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優先實施。
六、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 03-8882372分機157。
(二)申訴專用傳真: 03-8881428。
(三)申訴電子信箱: lufredlcuk@yahoo.com.tw。
(四)本校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花蓮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校人事人員、會計人員(一條鞭各層級人員)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向本校提出申訴,調查結果後續懲處或救濟作業,再送交各獎懲權責機關(單位)及救濟機關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時行為人如為本校員工,應向本校提出。
本校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如非屬本校受理申訴調查權限者,應即將該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轄主管機關並副知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八、本校於獲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本校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本校行為人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如情節重大,非公務人員者,本校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公務人員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本校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仍應依前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九、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本校及他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者,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協助填寫申訴書(如附件),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本校接獲第一項申訴時,應通知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十一、本校設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民小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任之,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餘由本校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委員人數,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聘(派)補人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二、委員會處理性騷擾申訴,主任委員或主席應指派三人以上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具備性別意識,並應有一位以上之外部專業人士。
前點第二項及前項之專業人士,本校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
十三、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在此限。
十四、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二)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及當面對質。
(三)恪守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五條之迴避規定。
(四)處理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
(五)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審議,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五、調查結果處理方式及救濟途徑:
(一)本校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二)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三)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委員會應參考其調查結果處理之。
(四)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五)前項決議,本校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所屬單位及縣府社會處,並註明救濟之教示條款。
(六)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不服調查結果、決議或懲處之結果,得依下列法令規定提起救濟:
1、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公務人員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經本校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2)教育人員得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花蓮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3)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申訴期限之規定,向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起申訴。
2、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經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
(七)性騷擾申訴事件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六、委員會對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之性騷擾申訴,認為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十七、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本校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縣府社會處申請調解。
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依相關規定為調職、懲處或其他處理。
員工依本要點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本校不應據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十九、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申訴案件調查或出席委員會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二十一、本措施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