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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9-10-05 | 點閱數: 1001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80098890 號函辦理。(附原函影本 1 份)

  • 關於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_公文.pdf
    1) 關於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_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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