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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檢送「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1 份,請查照參考運用。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1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0102 號函(併附原函)辦理。 |
| 二、 | 請貴機關學校對於所屬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之人員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重要提醒事項並多加運用本規範告知書。 |
一、 法令規定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
(二)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 稱許可辦法)。
(三) 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下稱赴陸作業要 點)。
二、 赴陸適用對象及申請程序
(一)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密公務員, 依赴陸作業要點規定,於赴陸前 5 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構) 申請同意後赴陸。
(二)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依許可辦法 規定,於赴陸 7 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赴陸。(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三) 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或利益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 員,依許可辦法規定,符合各項申請事由之一,於赴陸 7 個 工作日前向內政部申請,經審查會許可後赴陸。
三、赴陸返臺通報 赴陸返臺人員於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同意或許可之 權責機關(構)提出「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四、重要須知
(一) 赴陸不分平日、假日均應於行前完成申請或通報,並於差勤 系統登錄。(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 號函、銓敘部 114 年 4 月 15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13500 號 函及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7 款第 5 目規定)
(二) 赴陸、港澳前建議至陸委會官網「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 統」登錄。陸委會自 113 年 6 月 27 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 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建議避免非必要旅行。為 保障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強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建議 於行前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 (參考陸委會官網「國人赴陸港澳登錄」專區)
(三)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未經內政部 許可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內政部移民署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 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可同意於 具結後通關赴陸)
(四) 在陸轉乘機船也要事前提出申請:無論從陸機場「入境轉機」 或「不入境轉機」,含過境或轉乘經由大陸機場、港口之航空 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需事前提出申 請、通報或獲得許可。(參考陸委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注意事項第 1 點)
(五) 未經申請同意或許可赴陸未依規定通報將受到懲處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密人員違 規赴陸,由機關(構)依所適用之相關人事法規懲處。簡任(或 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違法赴陸,處 2 萬元以 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與利益(含涉及國 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特定身分人員違法赴陸,處 200 萬 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鍰。除罰鍰外,由機關(構)另依所適 用之相關人事法規懲處。(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 3 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六) 相關說明事項
1. 「簡任 10 職等以下」及「簡任 11 職等以上」的認定:是以 「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為準,而不是以「銓審合格實授之職 等」來認定。(參考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赴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
2. 陸委會緊急服務關懷簡訊:為於國人赴陸港澳遭遇人身安全 及急難事件時提供協助,陸委會委託電信業者以簡訊傳送政 府緊急服務專線電話,內容為「陸委會關心您!急難服務專 線香港+85261439012 ,澳門+85366872557 ,大陸撥海基會 +886225339995」。提醒您如遇急難事件可撥打專線電話(須付 費)尋求協助。
3. 陸委會官網 https://www.mac.gov.tw ,電話 02-23975589 ,詢問 赴陸事項請轉接法政處,詢問赴港澳事項請轉接港澳蒙藏處。
五、附件(下列表單應以內政部移民署、陸委會最新版本為準)
(一)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二)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簡任(或相當簡任)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三) 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四)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註:本告知書 1 式 2 份, 1 份由本人收存, 1 份由機關(構)留存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