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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4-02 | 點閱數: 17
主旨: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 Q&A」一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3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2310 號書函辦理。
二、 查旨揭「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 QA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均適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人員亦適用。
三、 次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6 點略以,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 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暫未參照,併予敘明。
四、 復查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行政院以外機關及各地方機關所屬人員,有違規赴港澳行為者,得參酌旨揭『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辦理,是以,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市民代表會請本權責自行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pdf
  •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pdf
    2)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pdf
  • 花蓮縣政府 函.pdf
    3) 花蓮縣政府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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