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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2-14 | 點閱數: 611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9286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依疫情指揮中心本( 109 )年 2 月 6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075 號函規定,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