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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8-10-26 | 點閱數: 814

一、依據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花選一字第 1070001670 號函辦理。
二、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補假及工作費如下,並均以本次選舉為限:
(一)參與選務工作人員比照 93 年前例,准予補假 2 日。
(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支給選舉工作費,公民投票每增 1 票,同意增給主任管理員新臺幣(以下同)120 元、主任監察員 110 元、管理員、監察員、警衛人員、監察小組委員及選務工作人員各 100 元之選務工作費。